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19-11-2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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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6日


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保障功能,统一待遇保障政策,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统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并实现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全市统一。

(一)统一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适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统筹层次。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生育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保人员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定额补偿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六)统一其它相关政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监管、补缴办法、付费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参照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七)实施时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统一参保登记。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家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医疗保障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并组织好实施工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工作,让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的意义,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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