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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07-1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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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充分发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实施药品耗材的带量采购,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和企业交易成本,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三、方案的总体目标

实施药品耗材的带量采购,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和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临床使用规范,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减轻患者负担,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四、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确保药品耗材质量及供应。

(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原则,实行集中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五、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选择带量采购的范围。就上级组织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经验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参加带量采购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的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采购方式。带量采购采取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按照集中带量、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价格谈判、竞争性报价或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产品和价格。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60-70%。

(四)公告方式。通过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五)采购管理。按照中选产品目录确定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和价格统一采购。

(六)采配送和货款结算。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七)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周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

(八)动态管理。方案执行后,对不及时供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取消其集中带量采购目录资格,并按谈判、竞价或评审名次依次递补。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就低原则实行价格联动。

七、其他

国家和省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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