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07-09 20:37

阅读次数:

  

2019年11月14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5号,下称《实施细则》),对《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统一参保缴费。2019年11月1日起,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12月1日起税务部门一并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在宁波市但生育保险参保关系不在宁波市的参保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宁波市实行两项保险一并征缴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费率。目前市区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为9%,生育保险为0.7%;个人职工医保为2%,生育保险不缴费。合并实施后,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9.7%,个人为2%,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1%执行。

三、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公式: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四、关于生育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生育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列入生育津贴支出。生育补贴标准:生育分娩的补贴1500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补贴300元。生育补贴提升了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体水平。

五、关于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医疗费按照定额补偿标准享受,不享受生育补贴。定额补偿标准:顺产3700元、难产4350元、剖腹产5100元。定额补偿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出。在职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按照上述定额补偿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六、关于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定点机构结算。

未就业配偶以及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医学材料,按零星报销办法向宁波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定额补偿。

七、关于待遇申领方式。参保人员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领生育待遇。产假期间,女职工因个人意愿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实际休假天数享受产假津贴。

八、关于待遇政策适用与实施时间。按照参保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来确定适用的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之前生育的按照原办法享受。

九、关于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本次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月份数按生育时间倒推计算,最长不超过8个月。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