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 01- 03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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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44号)要求,自2020年12月28日起,我市将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宁波市及市内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逐步纳入DRGs点数法付费管理。
二、实施依据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过渡阶段。2021年1-2月为过渡阶段。各医疗机构应按时完成1月份病案数据上传和月度分组反馈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及时督促医疗机构上传病案数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度分组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完成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业务培训。市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含奉化区,下同)暂按照项目付费进行月度拨付,同时下发各医疗机构的DRGs点数法付费相关测算数据。
(二)正式实施阶段。2021年3月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市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DRGs点数法付费进行月度预拨和年度清算,同时下发各医疗机构的基准点数、医院系数和等级系数等关键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健全组织,不断完善与同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督导,确保DRGs点数法付费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管理水平,加强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DRGs点数法付费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填写病案首页,准确上传病案数据,重视病案数据的反馈和修正工作。
(四)市医疗保障局将会同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原因、合力妥善解决,并将实施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