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医保资讯/通知公告
关于医院自制制剂支付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 01- 03 10: 12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8号),现将我市医院自制制剂支付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纳入《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以下简称《省自制制剂目录》)范围的医院自制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设定为3%,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2. 纳入《省自制制剂目录》范围的我市相关医院自制制剂,支付标准按省中心下发的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目录规定执行。

3.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甬医保发〔2020〕46 附件ZJSP73-2020-00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8号).pdf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