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甬医保发〔2021〕30号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9号).pdf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