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 04- 29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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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民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力做好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建立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对象范围(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或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年的3周岁以下医疗救助对象。
2.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具体病种详见《纳入补助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附件)。
以上时间和年龄以医疗费结算时间点为准。
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医疗临时救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补助起付线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补助起付线原则按本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暂定为3万元。
三、补助办理流程及资金列支渠道
年度结束后,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从医保系统中查询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对接当地民政部门(因医疗临时救助补偿为按次补偿的动态数据,医保系统无法获得),个人(家庭)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3周岁以下救助对象医疗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落实其父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再由个人(家庭)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补助所需资金在市区和各县(市)(含奉化区)大病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对本市医疗救助对象进行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关系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补助资金核算、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强化费用审核,避免重复报销,将补助信息及时推送给民政部门,同时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的动态更新和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的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度起实施,今后视情况适时调整。补助对象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医管理、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纳入补助的重特大疾病病种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纳入补助的重特大疾病病种
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