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 04- 08 1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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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 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拟定了《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时间:2021年4月8日至4月14日
邮箱:nbybjdybzc@163.com
传真:0574-89382648
信件: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附件:《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 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等的费用。
二、调整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1.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不包含特殊药品费用,下同)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5000元,50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从1.8万元调整为2万元,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3.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含医疗统筹)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线从1.8万元调整为2万元,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前,参保人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起付线不作重新计算。
三、适当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80%,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1.医疗救助对象的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500元,25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2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2.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含医疗统筹)医疗救助对象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线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待遇资格按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身份确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资格身份发生变化,医疗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起付线不作重新计算,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为非医疗救助对象的,当年度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零星报销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确定。
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医保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效,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惠民的医疗服务。
四、调整筹资标准
2022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统筹人员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加20元,为每人每年120元,分别在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和相应统筹资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5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及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大病保险预决算管理和资金专户管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筹资办法。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