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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医保局出台公职人员医保基金使用“十不准”

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 06- 02 1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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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5月20日,宁海县医保局联合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严明公职人员医保基金使用“十不准”的通知》。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使用,作为国家单位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促进医保基金有效使用,守护基金安全。作为公职人员要做好“四个员”,守护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当好参保人员的“示范员”,带头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当好家庭成员的“引导员”,教育引导家庭成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当好医药机构的“监督员”,积极参与监督医保基金规范使用,勇于与欺诈骗保行为作斗争;当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员”,自觉加强医保法律法规学习,主动宣传医保政策,以公职人员示范引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推动营造全社会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良好氛围,当好建设“重要窗口”双优模范生。

以下是“十不准”详细规定:

一、不准出借个人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二、不准冒名他人医保就医凭证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

三、不准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

四、不准涂改、伪造、变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待遇。

五、不准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纳入医保结算。

六、不准变卖药品、医用耗材等套取医保待遇。

七、不准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

八、不准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

九、不准在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材料。

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医保基金或为他人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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