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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21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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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1号)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落实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及资助参保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确保应资助对象数据完整,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及时纳入多重医疗保障体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21年全市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达104362人。

切实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政策。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上述五类对象为免缴人员,本市户籍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2021年全市资助参保补助资金达到6982万元。

(二)落实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应救尽救

“一站式”实时结算系统全面覆盖。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医疗救助信息化管理。医疗救助人员在宁波市内所有医保定点机构以及省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依托系统完成实时结算、异地结算、零星报销、资金费用审核结算。

推进医疗救助数字化改革。借助政府数字化改革,以市大数据局信息平台为载体,打通与市民政局的信息共享通道,共享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参保减免数据及医疗费用救助数据。以医疗费用年度个人自负5万元为预警线,联合民政部门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推送、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医疗救助精准性、预见性。

(三)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逐步提高困难群众慢病门诊保障水平

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政策,针对医疗救助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80%,其中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80%-90%保持不变,居民大病报销报销比例从60%-70%统一提高到80%,并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二、绩效目标下达情况

年度总体绩效目标设置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2个可量化指标,综合反映资助参保和待遇享受两方面基本情况。

具体绩效指标包含产出指标5个,其中数量指标3个、质量指标1个、时效指标1个;效益指标5个,其中社会效益指标3个、可持续影响指标2个;满意度指标2个;共计12个具体绩效指标。其中定量指标6个、定性指标6个。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资金投入情况

中央财政救助资金下达及时,用于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补助的资金按规定拨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切实保障困难人员的待遇享受;用于个人自负费用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对困难群众进行补助。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共三笔,分别是:第一笔提前下达1860万元、第二笔220万元、第三笔147万元,共计2227万元。三笔资金市医保会同市财政在30天内分配下达至各区县(市)。分配的依据是上年度各区县(市)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额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以此为权重按比例分摊。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21年,我市动态实现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边等补助对象100%参保,困难群体中未参保对象核查率达到100%,确保将所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特困对象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低边等救助对象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上述两个总体绩效目标均实现。

(三)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困难群众资助参保人数。2021年,我市通过医疗救助共资助104362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 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2021年,我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资助参保率达到100%,达到设定目标。

3.医疗救助对象人次。2021年,我市医疗救助实际对象人次为1677508人次,其中住院40347人次、门诊1637161人次。

4.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目前特困对象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低边等救助对象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达到不低于70%的设定目标。

5. “一站式”即时结算覆盖率。医疗救助各类费用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自2020年6月1日上线以来,截止2021年12月底,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约270万人次,救助总额约2.5亿元。

6.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低保、低边、特困供养等十一类人员,对象实现全覆盖。

7.困难群众就医方便程度。困难群病就医方便程度明显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结算范围,可依托系统完成实时结算、异地结算、零星报销、资金费用审核结算等,救助对象无需“就医垫资、报销跑腿”。

8.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减轻程度。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9.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影响明显,借助市大数据局信息平台,打通与市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信息通道,共享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参保减免数据及医疗费用救助数据。

10.对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作用。依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机制,建立起参保有资助、政策有倾斜、救助有支撑、大额费用有兜底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层层化解高额医疗费用,全力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11.政策知晓率。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发布会等,及时发布医疗救助政策信息,宣传医疗救助对帮扶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取得的积极成效,展现党和政府对患病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

12.服务对象满意度。根据2021年度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结果,宁波满意度95.3%,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成效得到广大受助患病困难群众普遍好评。

综上,2021年我市医疗救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2项具体绩效指标全部实现,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筑牢“三重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效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发挥了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项目

名称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省级主管部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年度总体目标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完成值

产出指标


数量

指标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人数

按实际数填报

104362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

100%

100%

医疗救助对象人次

按实际数填报

1677508

质量

指标

重点救助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

≥70%

70%

时效

指标

“一站式”即时结算覆盖率

不低于上年

全部纳入


效益指标

社会

效益

指标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

稳步拓展

全覆盖

困难群众就医方便程度

明显提高

明显提高

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减轻程度

有效缓解

有效缓解

可持续影响指标

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

成效明显

成效明显

对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作用

成效明显

成效明显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政策知晓率

≥80%

85%

工作满意度

≥85%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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