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公积金中
发布日期: 2022- 06- 09 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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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
为促进健康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浙卫发〔2022〕2号)、《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95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标准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市区(不含奉化区,下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部分人员开展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和对象
(一)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享受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孀、纳入医疗统筹已退休的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移交宁波社会化管理服务且在异地享受医保待遇未参加异地健康体检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退休受检人员)。
(二)2022年在市区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周岁以下婴幼儿,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受检人员)。
二、体检时间
2022年健康体检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在此期间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体检医疗机构
2022年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主;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符合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实施,2022年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体检项目及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标准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26号)文件执行。
四、经费支付方式
企业退休受检人员的经费支付,由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于2023年2月15日前填写《2022年宁波市区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汇总表》(附件2)报送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市医保经办机构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受检人员的经费支付,由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于2023年2月15日前填写《2022年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五、体检服务
(一)企业退休受检人员、60周岁以上和6周岁以下婴幼儿城乡居民受检人员,可通过电话、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等方式进行体检预约,预约成功后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约定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体检。
(二)支援外地建设的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移交宁波社会化管理服务且在异地享受医保待遇未参加异地健康体检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经办机构领取《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证》,凭证进行预约和体检。
(三)符合健康体检条件的异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体检时间段内到我市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体检;也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体检发票在2023年2月15日前,到我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并按照受检人员体检类别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各类健康体检人员医保参保信息提供工作,按时拨付体检经费。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协调解决医疗机构体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做好体检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协助提供支援外地建设的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移交宁波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名单,并协助做好移交宁波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2022年度体检经费的申请工作。
(四)属地镇(乡、街道)、村(社区)应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组织、宣传工作。
奉化区和各县(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附件:1.2022年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一览表
2.2022年宁波市区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汇总表
3.2022年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汇总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