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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化 专业化 数字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市全面落地

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 09- 21 1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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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宁波市全面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此次新闻发布会也是“在宁波,读懂共同富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一场。

市医保局局长、党组书记郑进达介绍了我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总体情况。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丁导民,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夏冠斌,市医保局副局长、党组书记陈亚南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要部署。宁波是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国家试点城市。自2017年12月开始,先后在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五区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居住在机构里的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和减轻其经济负担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在经办管理和服务供给方面也积累了不可或缺的经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把全面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省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创新性地出台了《宁波市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全面构建起了可复制、可迭代、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为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关于我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主要政策

第一,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对象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市)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参加了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都将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二,明确了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为90元,由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城乡居民个人承担30元,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中划转,剩余60元由财政统筹安排。职工参保人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其中个人的45元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45元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转。《指导意见》还强调,今后筹资标准还将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明确了享受对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因年老失能的参保人员,在经过专业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I级、Ⅱ级或Ⅲ级的,从评估通过的第二个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四,明确了服务方式。服务方式主要有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机构护理是指失能人员选择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是指失能人员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第五,明确了待遇标准。根据服务方式和失能等级情况,实行差异化待遇保障。选择机构护理的,按床日定额支付待遇,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的标准分别为每床日40元、50元和60元。选择居家护理的,按时长享受待遇,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的服务时长分别为每月20小时、25小时和30小时。

二、关于我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域化,就是按照共享发展的理念,实现参保人员在哪里,制度覆盖到哪里。无论山区海岛,还是市区农村,全市所有区域都纳入了试点范围,实现了区域全覆盖、城乡无差别。无论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实现了人群全覆盖、身份无差别。所有参保人按照人均90元标准进行筹资,实现了标准和待遇的统一。

二是专业化,就是按照做专服务的理念,实现参保人员在哪里,服务供给到哪里。不论是机构护理还是居家护理,都是由定点机构向重度失能人员提供直接的护理服务。避免直接货币补偿带来的弊端,推动培育我市养老护理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是数字化,就是按照数字赋能的理念,实现参保人员在哪里,服务监管到哪里。建立了“甬有长护”数字平台,建成了一个与医保系统连接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数据库,业务经办、评估管理、护理服务三个系统平台,以及覆盖参保人员、护理人员、评估人员、稽核人员的四个APP,能够实现从申请、服务、支付,到监管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下阶段,市医保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围绕建设可复制、可迭代、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宁波模式”的总体目标,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为全市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更高质量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为全国全省长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宁波样板”、贡献“宁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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