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 12- 14 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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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医保罚字〔2023〕第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康宁医院串换诊疗项目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市康宁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边国林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在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使用“近红外脑功能成像装置”检查收费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9588.3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9588.3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