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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审计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 02- 06 1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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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21〕70号)精神,2022年11月,市医保局委托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对2021年底全市原统筹区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及政策差异影响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审计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金结余及使用

经审核确认,截止2021年底,全市原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累计结余按各地收到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原则上留存原统筹区,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当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

二、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区城乡居民医保归集金未全额上缴。根据《关于上划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归集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1号)要求,按人员归属区划,2022年度贵驷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划拨到镇海区后上缴。经督查协调,截止2022年12月底,该归集金已上缴。

(二)慈溪市部分乡镇往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补助未到位。其中附海镇800万元、桥头镇1,200.01万元、胜山镇937.88万元、新浦镇2,984.37万元,合计5,922.26万元。慈溪市医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乡镇制定整改方案和还款计划,落实到位。

(三)部分区(县、市)收回以往年度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收入,不符合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应予以纠正。从2022年起,各区(县、市)均不得收回以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四)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其他调整事项,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和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在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经办服务一体方面,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管好用好医保基金,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明确口径,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   


(联系人:郑迎佳,联系电话:895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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