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10-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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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我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行我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并按等级医疗机构完善分级定价。
(二)规范我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调价方案中涉及的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另行发文明确。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及时报告。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首轮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定专人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主动落实价格信息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波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