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5- 06- 11 0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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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核查:参保人郑某某(身份证号:330124********0010)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在辽宁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等地药店购买药品,合计金额149790元,涉嫌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他人冒名使用,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实施个人账户套取现金违规行为。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需要,我局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联系郑某某,郑某某拒不配合调查。2025年1月、2月郑某某又分别在北京市、辽宁省发生购药行为,合计金额9654元。
郑某某上述行为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自2025年6月25日起,暂停参保人郑某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574-89583855)。逾期未申诉或申诉未通过的,处理决定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