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波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6- 08- 21 08: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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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甬医保发〔2026〕10号)(附件1)要求,医药机构定点确定坚持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等要求开展。为做好季度集中申请受理工作,现将宁波市区2026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9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第十一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第九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 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应在2026年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2)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 零售药店按要求填写《宁波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和《宁波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零售药店应在2026年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2)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 零售药店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
(三)经办机构确认
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2026年9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各区医保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医药机构医保服务的供需情况,确定当期是否受理,对于不受理的,以各区医保行政部门公告为准。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应分别按照《宁波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宁波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基础指标均符合要求,评估指标合计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评估指标得分高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结果公告五个环节。
(四)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按照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定点医药机构更好适应医保政策、业务,将设立新增定点医药机构6个月政策辅导期,指导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管理及支付相关政策要求。
(六)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4。
(七)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5。
(八)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6。
附件1:甬医保发〔2026〕10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宁波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3: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20260817.zip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