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04-1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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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现就职工医保2020年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确定职工医保2020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

2.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8个月标准划入、门诊自负段标准按全年标准的2/3折算,其它涉及年度累计计算的待遇标准不变。

4.职工医保付费预算总额按8个月标准折算,并结合上年同期费用情况确定。

2021年生育的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5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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