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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04-1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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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已出台《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10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职工医保年度调整?

2006年起,我市实行“五险统征”征缴模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年度均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年度已按自然年度执行,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仍以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年度,为解决一个医保体系存在两个年度给医保结算、年度处理等工作带来的不便,决定对我市职工医保年度进行调整。

二、如何调整职工医保年度?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自然年度执行。同时明确我市职工医保2020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作为职工医保年度转换过渡期。

三、职工医保2020年度有哪些过渡性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8个月标准预划入、门诊自负段标准按全年标准的2/3折算,其它涉及年度累计计算的待遇标准不变;职工医保付费预算总额按8个月标准折算,并结合上年同期费用情况确定。

(二)2021年生育的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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