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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07-0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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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宁波市公立医疗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市于2019年12月31日起,取消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收入补偿政策,及时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弥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提出补偿时间,将在2020—2022年,各地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

三、方案的总体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弥补因耗材取消加成减少的收入,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价格调整同时,将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我市取消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后,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弥补。

(二)选择项目。原则上从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我市的项目中选取,且补偿项目基本覆盖各级医疗机构。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1项:

1.急诊诊查费。三级及区县(市)的二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查费由现行加收3元/次统一调整为加收8元/次。

2.住院诊查费。三级医院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7元/日调整为22元/日;区县(市)的二级医院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6元/日调整为21元/日;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诊查费由现行2元/日调整为7元/日。

3.治疗类6项:

(1)小儿静脉输液(门诊/含输液器)。

(2)小儿静脉输液(住院/含输液器)。

(3)小儿静脉输液(门诊/不含输液器)。

(4)小儿静脉输液(住院/不含输液器)。

(5)大清创(缝合)。

(6)大清创(不缝合)   。

4.检查类3项:

(1)常规心电图检查。

(2)胃十二指肠镜检查。

(3)结肠镜检查。

六、实施范围

宁波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医保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提价部分按原支付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并制定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患者负担。

(二)加强全程监管。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监测和预警,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推进改革。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及时跟踪监测、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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