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3-12-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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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协同推进2023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目标任务,依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结合本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生儿护理”等166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调整标准参照省级医疗机构价格水平。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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