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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3-12-1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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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关系着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价格结构逐步优化,调价机制不断完善,对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控制费用过快增长、支持医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2月12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31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2021年9月,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明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今年上半年,市医保局完成2022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本年度原则上可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11月3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会议明确,各地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不高于本年度调价空间的30%。

(三)今年11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启动2023 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进一步规范了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调价总量、项目遴选和申报途径,要求各地市医保局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四)当前我市执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超过省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共3011项,低于省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共991项,省医保局计划通过3年时间逐步调整平衡。

(五)《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评分表》(浙卫发〔2023〕13号)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列为定性指标,并明确“符合触发标准,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8号)

(三)《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结果和2023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浙卫发〔2023〕13号)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 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

三、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四、主要内容

上调“新生儿护理”等819项医疗服务价格,共计调增9893.82万元(按照2022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工作量,下同);下调“B型纳尿肽定量测定(BNP)”等850项医疗服务价格,共计调减7291.36万元。此次调整实际调增金额为2602.46万元,上调和下调标准均以省级医疗机构价格水平为参照。

五、新旧政策差异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省级医疗机构价格持平。

六、关键词解释

(一)坚持“三个60%”原则: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上述项目的数量占比达到调价项目总数的60%以上,上述项目的金额占比达到调价项目金额的60%以上。

(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其中“评估实施”环节明确,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存在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解 读 人:屠志君

联系电话:0574-8929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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