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05-12 15:21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我们制定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形态多样化带来的参保需求变化,持续拓展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覆盖面,夯实多层次、共富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基础,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9号)等文件,健全宁波市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参保、应保尽保,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单位履责、个人尽责,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完善全民参保长效机制,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奋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建设更高水平“全民医保”城市。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参保政策
1.全面实施持居住证参保。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鼓励中小学生、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学生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2.全面落实按就业地参保。依法推进职工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在本市就业登记后,可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二)进一步优化筹资政策
3.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综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存、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合理设置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分担比例结构。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对本市户籍特困、低保、低边、孤儿、困境儿童、一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免缴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4.做好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缴纳工作。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进一步优化待遇政策
5.建立居民医保参保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限额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6.明确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规则。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缴费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断缴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其中,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可修复至等待期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补缴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职工医保参保中断3个月内转入人员,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户籍或取得学籍次月起3个月内人员,取得本市户籍、居住证、全日制学籍及刑满释放等符合参保资格3个月内人员,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7.明确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在本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可按规定在养老保险退休地办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手续,驻甬省部属单位职工参照执行。在市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含军人服现役年限),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在部队参加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在本市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办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手续;其中,省内市外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职工医保最长实际缴费年限地须为本市,省外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须为本市。
8.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办法。已在本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未满20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缴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已在市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未满20年、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也可继续按月延缴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9.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医保延缴办法。职工养老保险按月延缴的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待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再按规定办理本市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手续,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和年限不足补缴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优化管理服务
(一)加强参保数据赋能。依托国家全民参保数据库和各级“参保基层服务平台”,完善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数据库建设。公安、民政、教育、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协同做好数据归集,定期更新数据,实施精准帮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和医保四级经办体系优势,加强户籍地与常住地的配合,共同落实参保扩面责任,持续做好重复参保治理,优化新增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
(二)加强参保缴费服务。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渠道,持续提升参保人员缴费便捷性。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
(三)加强参保宣传动员。每年9月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进一步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依托社会力量,发挥医保到家宣讲员、形象大使等作用,培养一支懂医保、有热情、肯奉献的参保宣传动员队伍。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医保”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属地参保责任,建立参保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开展组织动员、强化系统联动,共同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参保规模稳中有升、参保质量不断提高。
(二)落实部门职责。医保部门统筹做好“全民医保”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参保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参保扩面,加强医保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和参保经办服务。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生、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参保人员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比对。财政部门按职责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审核汇总编制基本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及时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经费保障政策。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协同做好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和社会保险业务协同联动,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及时回传缴费信息。民政、医保等部门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相关活动。
(三)实施综合评价。落实参保工作综合评价工作要求,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压实责任、防止工作落实“一刀切”。财政、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将参保工作情况作为分配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甬医保发〔2025〕11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