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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05-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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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要求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对未连续参保增加待遇等待期。

2024年12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4〕19号)。省文件在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明确了居民医保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大病保险单次激励额度为5000元,以及待遇等待期规定。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4〕19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总体包括4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以及组织实施。

一是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参保、应保尽保,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单位履责、个人尽责,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完善全民参保长效机制,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奋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建设更高水平“全民医保”城市。

二是政策措施。围绕优化参保条件、调整筹资标准、加强待遇保障,明确居民持居住证参保、职工按就业地参保、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做好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缴纳、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待遇激励、居民医保中断参保待遇等待、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办法、职工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医保延缴办法等九项政策举措,进一步放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激励连续参保、约束中断参保,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三是优化服务。主要包括加强参保数据赋能、加强参保缴费服务和加强参保宣传动员三个方面,依托“一人一档”参保数据库精准找人,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方便新生儿参保,开展集中式和常态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

四是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和实施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强化属地责任,建立参保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参保扩面任务落实。实施综合评价,充分调动基层参保扩面积极性。

(二)适用对象

宁波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实施时间

2025年5月9日起施行。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放宽非户籍学龄前儿童参保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凭有效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即可办理参保;其他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居住证和户口本参保。

(二)降低非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门槛。

全面落实按就业地参保原则,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后即可参加职工医保,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三)建立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待遇激励机制。

为鼓励连续参保,建立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医疗保障局解读,联系人:章健良,联系电话:0574-8938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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