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05-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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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要求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对未连续参保增加待遇等待期。
2024年12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4〕19号)。省文件在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明确了居民医保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大病保险单次激励额度为5000元,以及待遇等待期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4〕19号)。
三、实施时间
2025年5月9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有三方面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参保政策
1.全面实施持居住证参保,放宽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参保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
2.全面落实按就业地参保,放宽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登记后,即可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二)进一步优化筹资政策
3.明确了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可综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存、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了动态调整,并做好特困、低保、低边等免缴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4.明确了失业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相关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进一步优化待遇政策
5.建立居民医保参保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次年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6.明确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规则。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缴费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断缴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其中,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可修复至等待期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补缴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7.明确享受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在本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可按规定在养老保险退休地办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手续。在市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军人服现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含在部队参加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按规定在本市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办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手续;其中,省内市外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职工医保最长实际缴费年限地须为本市,省外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须为本市。
8.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办法。对已经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允许按规定通过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缴的方式,在满足年限后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手续。
9.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医保延缴办法。对职工养老保险按月延缴的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待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再按规定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手续。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章健良
联系方式:0574-89382623